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421执1196号
申请执行人:刘德丰,男,198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张义,男,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刘德成,男,1973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刘德丰与张义、刘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18)皖0421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义、刘德成给付案款144551元。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执行费2068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提示,被执行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仅少量银行存款,但不足执行标的额,且已冻结扣划;未查询到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和限制高消费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已告知申请人。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333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胡晓涛
审判员 刘福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