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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102刑初295号

丁坤、意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丁坤;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认罪认罚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102刑初295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丁坤,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平家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日东检公刑诉(2019)268号 指控事实 2018年7月17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丁坤醉酒驾驶鲁LUC1**号牌小型轿车沿34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公里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丁坤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7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一万二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丁坤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坤犯危险驾驶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丁坤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坤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同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丁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席 秀 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浩 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