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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7807号

刘政、王卫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5-1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政;王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7807号

申请执行人:刘政,男,汉族,1973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郑州市。

被执行人:王卫东,男,汉族,1976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刘政与被执行人王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305民初227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7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

一、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项人民币(以下款项均为人民币)189200元;

二、支付案件受理费226.1元;

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证,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控制措施:

一、扣划被执行人王卫东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的80×××11账户内存款3034.54元,冻结限额192974.05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王卫东名下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的62×××11账户内存款4383.64元,冻结限额192974.05元。

三、冻结被执行人王卫东持有的深圳市城市标识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80%、深圳中标文化投资有限公司30%的股权。

四、查封被执行人王卫东名下车牌号粤B×××××的奥德赛牌小型汽车。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0305执78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周钟涛

审判员  杨 睿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