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623执670号
申请执行人:李洪刚,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无棣县。
被执行人:杨洪利,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刚与被执行人杨洪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96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9600元。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因重复申请执行而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3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金亮
审判员 魏金泉
审判员 刘广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