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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3执670号

李洪刚、杨洪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5-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洪刚;杨洪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623执670号

申请执行人:李洪刚,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无棣县。

被执行人:杨洪利,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刚与被执行人杨洪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96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9600元。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因重复申请执行而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3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金亮

审判员  魏金泉

审判员  刘广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