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03民初1200号
原告:王爱清,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3号新时代广场2715室。
法定代表人:宋维君,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爱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王爱清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爱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爱清撤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王爱清负担。
审判员 朱小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