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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执4184号之二

肖治强、苏汝旺、欧春艳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21-06-24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肖治强;苏汝旺;欧春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41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肖治强,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苏汝旺,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现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欧春艳,女,1986年12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现住南宁市青秀区。 肖治强申请执行苏汝旺、欧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03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汝旺、欧春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治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治强与被执行人苏汝旺、欧春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3执41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骆巧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