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381民初2012号
原告:海城市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海城市兴海管理区铁西街兴工委。
法定代表人:唐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云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凌正旭,男,住所地:海城市。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海城市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凌正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城市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城市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城市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曲立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