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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03民初1865号

黄登荣、陈秀丽等与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登荣;尤溪县总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陈秀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3民初1865号

原告:黄登荣,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原告:陈秀丽,女,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治,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茶中路**。

法定代表人:康德智,院长。

被告:尤溪县总医院,,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七五路**

法定代表人:胡永兴,院长。 原告黄登荣、陈秀丽与被告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尤溪县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登荣、陈秀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妙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高海瑜

书记员许晓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