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3民初1865号
原告:黄登荣,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原告:陈秀丽,女,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治,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茶中路**。
法定代表人:康德智,院长。
被告:尤溪县总医院,,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七五路**
法定代表人:胡永兴,院长。 原告黄登荣、陈秀丽与被告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尤溪县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登荣、陈秀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妙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高海瑜
书记员许晓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