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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2民初5789号

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民初5789号

申请人: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阿敏,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某,女,199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该公司员工。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负责人:符湘泉。

被

申请人:张某某,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浏阳,住所地浏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张浪的银行存款21600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保险期间自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至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之诉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张浪的银行存款*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子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