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民终4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立亿,男,198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洲岭乡半路村上半山,现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成,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宾,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铭基商贸城**110-120。
法定代表人:叶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立亿与被上诉人镇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高立亿不服丹徒区人民法院(2018)苏1112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立亿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立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立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高立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甦
审判员 冷德华
审判员 李益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连绍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