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8民初2942号
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庆祖信用社。住所地:濮阳县庆祖镇庆南村路西。
负责人:李振国,系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系该信用社副主任。
被告:秦香粉,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秦长喜,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秦香瑞,女,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
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庆祖信用社诉被告秦香粉、秦长喜、秦香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受理后通知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庆祖信用社依法交纳诉讼费用,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庆祖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晓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红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