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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02民初1089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郑洪忠、郑红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郑洪忠;郑红英;湖北省鱼满堂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02民初1089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 负责人程进,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郑洪忠,男,汉族,1975年7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联系。 被申请人郑红英,女,汉族,1977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联系。 被申请人湖北省鱼满堂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玉泉村**组织机构代码证0754743xx。 法定代表人郑洪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申请人郑洪忠、郑红英、湖北省鱼满堂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郑洪忠、郑红英、湖北省鱼满堂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洪忠、郑红英、湖北省鱼满堂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友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