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02民初2066号
原告:贵州东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43KRW2M。
法定代表人:王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泱,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卫,女,汉族,1986年6月9月生,住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东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诉被告连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贵州东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经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东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东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贵州东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守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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