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执复160号 复议
申请人(异议人):王××,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嘉毓,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任××,女,194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申请执行人:黄××,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申请执行人:黄××,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申请执行人:黄××,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申请执行人:黄××,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申请执行人:黄××,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演枨,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大酒店有限公司,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号。
法定代表人:黄××。
被执行人:杨××,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复议申请人王××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4执异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王××以(2019)粤0114执异4号执行裁定中,“
本院查明”和“
本院认为”部分已认定其已向黄××还款67万元,已无复议的必要为由,申请撤回对(2019)粤0114执异4号执行裁定的复议。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王××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撤回执行复议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叶洁靖
审判员 胡伟东
审判员 刘 皓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阮晓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