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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801民初1266号

芦永明与潘玮、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西宁供电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芦永明;潘玮;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西宁供电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2801民初1266号

原告:芦永明,男,1957年11月14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涛,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玮,男,1992年12月19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西宁供电段。

法定代表人:林拥军。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岩。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永明与被告潘玮、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西宁供电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永明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公司主体错误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芦永明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冯珍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