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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1302执2020号

李静立与祝庆友、邱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静立;祝庆友;邱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辽1302执2020号申请执行人李静立,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被执行人祝庆友,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被执行人邱菊,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和平街紫金苑小区**楼****。本院在执行李静立申请执行祝庆友、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朝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辽1302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静立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辽1302执20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冀朝勋

审判员 吴建军

审判员 于 江 

二0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