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辽1302执2020号申请执行人李静立,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被执行人祝庆友,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被执行人邱菊,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和平街紫金苑小区**楼****。本院在执行李静立申请执行祝庆友、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朝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辽1302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静立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辽1302执20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冀朝勋
审判员 吴建军
审判员 于 江
二0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