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302民初177号
原告:惠州市酷尾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州大道(东平段)**海燕绿岛商城******房。
法定代表人:罗艳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凯萍,系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共青城依平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共安中大道西侧商城实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徐小红。
原告惠州市酷尾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共青城依平方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惠州市酷尾巴科技有限公司诉称,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有效的货物买卖合同。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6月23日签订《惠州市酷尾巴科技有限公司辅料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180623001,以下简称《辅料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约定规格、数量的辅料,其中附件明确要求辅料不嫩含荧光剂。由于辅料产品的特殊性,被告在交货时须附相关检测报告。
二、被告交付部分货物不符合《辅料采购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原告依据《辅料采购合同》支付预付款后,被告随后向原告发来[酷尾巴]KWB-LL00593号胶牙开尾左右插拉链大红5000条、[酷尾巴]KWB-LL00593号胶牙开尾左右插拉链粉蓝7400条、[酷尾巴]KWB-LL00593号胶牙开尾左右插拉链粉红3400条,但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相关检测报告,且拉链上有肉眼可见的荧光物质。于是,原告委托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省级质检站)对上述拉链样品进行检测,检验结果为含荧光物质。对此,原告向被告要求退货退款,被告表示同意。但原告于2018年7月27日将上述不合格的拉链全部退回被告后,被告签收后既不退回货款,也不再与原告联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一.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惠州市酷尾巴科技有限公司辅料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180623001);二.判决被告归还预付款5万元以及退货运费300元以及检测费558元,并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逾期退款的违约金;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共青城依平方服饰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6月23日签订《惠州市酷尾巴科技有限公司辅料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180623001),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约定规格、数量的辅料,其中附件明确要求辅料不嫩含荧光剂。由于辅料产品的特殊性,被告在交货时须附相关检测报告。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5万元,被告向原告发来[酷尾巴]KWB-LL00593号胶牙开尾左右插拉链大红5000条、[酷尾巴]KWB-LL00593号胶牙开尾左右插拉链粉蓝7400条、[酷尾巴]KWB-LL00593号胶牙开尾左右插拉链粉红3400条,但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相关检测报告。原告委托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对上述拉链样品进行检测,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检验检测报告:含荧光物质。原告预交了558元检测服务费。原告于2018年7月27日将上述不合格的拉链全部退回被告,被告拒绝签收,原告发生运费300元。原告遂于2018年11月30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23日签订的《惠州市酷尾巴科技有限公司辅料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预付款,被告亦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交付全部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原告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惠州市酷尾巴科技有限公司辅料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180623001),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归还预付款50000元、退货运费300元、检测费558元及逾期退款利息的主张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惠州市酷尾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共青城依平方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3日签订的《惠州市酷尾巴科技有限公司辅料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180623001)。
二、被告共青城依平方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惠州市酷尾巴科技有限公司归还预付款50000元、退货运费300元、检测费558元及利息(以预付款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1月20日起计至上述预付款50000元归还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090元(原告已预交1045元),由被告共青城依平方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蓝诗祥
审 判 员 卢 耀
人民陪审员 沈苏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叶丽伟
书记员彭蕙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