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21民初584号
原告:孙奎,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慧,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启军,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赵礼芬,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孙奎与被告商启军、赵礼芬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孙奎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奎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奎负担。
审 判 员 王思跃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丽
书 记 员 马加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