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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621民初584号

孙奎与商启军、赵礼芬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安徽省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奎;商启军;赵礼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21民初584号

原告:孙奎,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慧,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启军,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赵礼芬,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孙奎与被告商启军、赵礼芬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孙奎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奎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奎负担。

审 判 员 王思跃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丽

书 记 员 马加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