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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5执968号

某股份有限公司诉池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某股份有限公司;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执968号 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池某。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105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池某名下的钱款29955.9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明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亢杰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