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7民初1423号
原告:武文良,男,195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宇,天津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秀举,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原告武文良与被告刘秀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武文良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秀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秀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文良撤回对被告刘秀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武文良负担。
审判员 岳孟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