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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7民初1423号

武文良与刘秀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文良;刘秀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7民初1423号

原告:武文良,男,195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宇,天津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秀举,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原告武文良与被告刘秀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武文良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秀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秀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文良撤回对被告刘秀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武文良负担。

审判员  岳孟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