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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03执34号

徐旭荣、吴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旭荣;吴斌;郑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403执34号

申请执行人:徐旭荣,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执行人:吴斌,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郑兵,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旭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斌、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旭荣于2019年01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标的323050元,未执行323050元,执行费4746元未收取。现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坤

审判员 吴雪松

审判员 蔡兆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