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1002执恢569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联系方式无。 法定代表人肖帆,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丽萍,女,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执行人张仁满,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执行人唐鹏凯,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丽萍、张仁满、唐鹏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1002执恢5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周 莹
审判员 李岳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