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6执异51号
申请人:湖南宝德华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纺城中路宝德东堤湾**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东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浩,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
申请人:张欢,女,汉族,1981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军,男,汉族,1966年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在执行张欢与湖南宝德华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一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一公司申请不予执行岳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岳仲决字[2018]55号裁决。在审查期间,华一公司请求撤回不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华一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宝德华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不予执行岳阳仲裁委员会岳仲决字[2018]55号裁决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朝阳
审判员 胡中岳
审判员 付 妮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轶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