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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3201号

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刘勇、仁化县富利捷运输有限公司、广东科域咨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21-05-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仁化县富利捷运输有限公司;刘勇;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广东科域咨询有限公司;朱振林;王希军;柳正勇;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思哲;周碧;周敏;马伟平;刘勇;佛山市癸酉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富利捷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民终3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侧B6街区桂城电子城综合区四楼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93X1。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国梁,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金海广场首层P5-P6单元及第四层401-40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551F。

负责人:伍尚恒,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健,广东盈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刘某1,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20************514。

原审

被告:周某1,女,汉族,1974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39************320。

原审

被告:周敏,男,汉族,1969年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30************317。

原审

被告:马伟平,女,汉族,1968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汩罗市建设中路邮政局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30************048。

原审

被告:刘勇,男,汉族,1983年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利海尖东半岛花园38栋501房,公民身份号码371************078。

原审

被告:仁化县富利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5。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审

被告:佛山市癸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6。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原审

被告:广东科域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39B。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原审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富利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交管所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78R。

法定代表人:肖某1。

原审

被告:朱振林,男,汉族,1972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碧桂花城翠湖畔一区二街1幢T02号,公民身份号码432************518。

原审

被告:王希军,男,汉族,1965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20************833。

原审

被告:柳正勇,女,汉族,1976年8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湖北区金湖花苑嘉荣楼405房,公民身份号码430************465。上诉人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以下简称南洋银行佛山支行)以及原审被告刘某1、周某1、周敏、马伟平、刘勇、仁化县富利捷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化富利捷公司)、佛山市癸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癸酉公司)、广东科域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域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富利捷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洲富利捷公司)、朱振林、王希军、柳正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16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古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2.判令将古田公司的保证金302305.73元抵扣古田公司的借款本金;3.判令将古田公司已支付的70万元抵扣古田公司的借款本金;4.判令南洋银行佛山支行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一审判决未处理古田公司的保证金,损害了古田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可以进行抵销。涉案授信额度协议第七条第5款也约定,古田公司存入的50万元保证金用于支付古田公司拖欠南洋银行佛山支行的逾期本息,因此,该笔保证金的用途应为用于归还借款本金,即截止至2018年5月31日古田公司尚欠古田公司的借款本金为8197694.27元。古田公司在2018年11月30日向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偿还了70万元,该70万元应抵扣古田公司的借款本金,一审判决没有抵扣,二审法院应予纠正。南洋银行佛山支行主张的律师费不应得到支持,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在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时,利用其优势地位没有向古田公司告知合同中有关律师费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相关条款无效,故应由南洋银行佛山支行自己承担律师费。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纠纷非因南洋银行佛山支行违约而产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多次提出要对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进行资金支持,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在古田公司经营正常、还本付息正常、贷款抵押足额的情况下,悍然断贷,应承担由此造成古田公司贷款违约的主要责任。一审判决认定的借款利率过高,古田公司不应当执行过高的借款利率,因涉案贷款发生期间,古田公司一直在偿还贷款,贷款风险程序不断下降,只要给古田公司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古田公司完全可以还清全部贷款。古田公司基本初的借款发生于2012年8月30日,南洋银行佛山支行总计给古田公司授信额度36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26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元,抵押物评估价值约1000万元。上述贷款发放后,古田公司一直积极还款,2016年5月24日该笔贷款续贷时已压缩至2200万元,2017年5月24日该笔贷款续贷时再压缩至850万元,即古田公司自2012年8月至2017年5月累计归还贷款2750万元,而针对该笔贷款的抵押物却还在增加,说明贷款对应的资产质量得到了更好的改善,贷款质量更优良。南洋银行佛山支行答辩称,关于70万元的还款,该70万元是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处理担保房产所得的款项,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已给予古田公司优惠,将该款项抵扣了借款本金,目前古田公司的欠款本金是520万元,抵扣之后的利息都是按520万元为本金计算的。关于保证金的问题,涉案授信额度协议第七条第5款明确约定保证金是用于支付借款的逾期本息,且约定非经古田公司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古田公司此前一直没有向南洋银行佛山支行提交书面申请抵扣该保证金,所以南洋银行佛山支行一直没有处理该保证金。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基于古田公司的意向,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已经将该保证金按合同的约定抵扣了逾期利息。综上两点,古田公司的上诉没有实际意义,属于浪费司法资源。古田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出的其他主张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古田公司的上诉主张。另外,古田公司早就存在逾期还款的行为,南洋银行佛山支行为资金安全提起本案诉讼,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朱振林述称,同意古田公司的上诉意见。刘某1、周某1、周敏、马伟平、刘勇、仁化富利捷公司、癸酉公司、科域公司、平洲富利捷公司、王希军、柳正勇在二审期间未陈述意见。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古田公司立即偿还南洋银行佛山支行贷款本息8603517.01元(其中本金850万元,利息103517.01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5月30日,从2018年5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利息,并按前述利率加收50%计算罚息);2.判令古田公司承担南洋银行佛山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4万元;3.判令刘某1、周某1、周敏、马伟平、刘勇、仁化富利捷公司、癸酉公司、科域公司、平洲富利捷公司、朱振林、王希军、柳正勇对古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对平洲富利捷公司提供抵押的抵押物,即平洲富利捷公司名下位于南海区松岗香江花园二座二层(权属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830180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对朱振林提供抵押的抵押物,即朱振林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碧桂花城翠湖畔区二街1幢T02(权属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575705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对刘某1、周某1提供抵押的抵押物,即刘某1、周某1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权属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4513055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1001862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7.判令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对王希军提供抵押的抵押物,即王希军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及402单车房(权属证号:粤房字第0298819号、粤房字第1003522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8.判令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对柳正勇提供抵押的抵押物,即柳正勇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金宁社区*******************[权属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307076号A、佛国土资南国用(2012)第0500297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9.判令古田公司、刘某1、周某1、周敏、马伟平、刘勇、仁化富利捷公司、癸酉公司、科域公司、平洲富利捷公司、朱振林、王希军、柳正勇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双方无争议的案涉合同借款、抵押、保证的相关约定,以及放款、办理抵押登记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按季结息并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按其相应档次调整。南洋银行佛山支行与古田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的《补充协议》(编号:043********017C002),以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编号:043********017C104)均约定:在贷款人偿还贷款本金100000元,授信额度压缩至8500000元后,可将存量贷款展期至2018年5月30日。古田公司于2017年5月27还款10万元,同时前述两份《补充协议》中均标注“扣除贷款CNY100000元及截止2017年5月31日未清还的全部贷款利息后”字样,并加盖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及古田公司印章予以确认。即授信额度期限至2018年5月24日终止,存量贷款期限展期至2018年5月30日。另查明二:南洋银行佛山支行依约于2016年5月31日向古田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依据南洋银行佛山支行提供的计息清单,古田公司欠付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5月30日的利息103517.01元,至贷款到期的2018年5月30日亦未能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依据南洋银行佛山支行提供的计息清单,古田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归还利息72000元,2018年8月13日归还部分本金260万元,但南洋银行佛山支行计息清单中利息、罚息的计算基数及罚息利率均有误,与合同约定不符,法院予以重新核算如下:计息期间天数本金(元)年利率利息(元)罚息(元)2018.3.21-2018.5.3071天85000006.175%103517.012018.5.31-2018.8.1375天85000009.2625%164023.432018.8.13还本-26000002018.8.14-2018.9.1028天59000009.2625%42504.582018.7.5还息-72000尚欠590000031517.01206528.01另查明三:《授信额度协议》第七条第五款约定:甲方(古田公司)在偿还人民币2000万元贷款前存入人民币50万元作为保证金,用于支付甲方在乙方(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处逾期本息,上述保证金划入/存入乙方保证金科目或甲方/担保人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帐户,并由乙方占有,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担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保证金及其利息为甲方债务提供担保。该50万元保证金南洋银行佛山支行于2017年5月27日扣款10万元用以偿还本金,扣款91862.33元用以偿还利息;于2017年5月31日扣款5831.94元用以偿还利息,尚有余款302305.73元留存于古田公司账户内。另查明四:《授信额度协议》关于违约事件及处理中约定:未按本协议、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事件;出现违约事件时,乙方(南洋银行佛山支行)有权要求甲方(古田公司)承担因其违约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过户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南洋银行佛山支行与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时收取前期费用15000元,如诉前和解、撤诉结案,则再收取费用25000元结束本案;如案件通过调解、债务重组、债务平移、案件判决胜诉并通过法院执行方式处置,若通过南洋银行佛山支行指定买受人处置财产的,按代为收回款项的0.3%支付律师费,若非通过南洋银行佛山支行指定买受人由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债权负责执行的,按实际代为收回款项的0.65%支付律师费。另查明五:刘某1、周某1、周敏、马伟平、刘勇、仁化富利捷公司、癸酉公司、科域公司、平洲富利捷公司、朱振林、王希军、柳正勇均分别出具两份《承诺函》,其中2017年5月24日出具的《承诺函》均载明知悉并同意对南洋银行佛山支行与古田公司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做出增加或修改,并承诺:对增加或修改的《补充协议》(编号:043********017C001、043********017C002)无异议;知悉并同意将债务人存量贷款8500000元展期至2018年5月30日;将继续按此前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条款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授信额度协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承诺函》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无效及可撤销情形,受法律保护,各方应依约履行。根据各方诉辩情况,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南洋银行佛山支行是否存在违约情形;

二、古田公司尚欠原告具体本息金额;

三、刘某1、周某1、周敏、马伟平、刘勇、仁化富利捷公司、癸酉公司、科域公司、平洲富利捷公司、朱振林、王希军、柳正勇责任承担问题;

四、南洋银行佛山支行主张的律师费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违约责任。案涉贷款于2018年5月30日到期,南洋银行佛山支行于2018年7月18日向法院递送起诉状、证据副本等立案材料,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南洋银行佛山支行起诉状落款时间虽为贷款到期日前的2018年5月24日,但递送起诉材料的时间并未早于案涉贷款到期日。古田公司欠付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5月30日的利息103517.01元,至贷款到期的2018年5月30日亦未能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虽至贷款到期日古田公司账户内尚有302305.73元保证金可供扣划所欠本息,但首先案涉合同并未约定南洋银行佛山支行主张欠付借款的违约责任必须已扣划保证金为前提,且该302305.73元的保证金并不足以偿付全部尚欠本息,故对古田公司相关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同时亦并无证据证实双方有关于在案涉贷款到期后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必须继续授信、继续放贷的约定,故古田公司有关因南洋银行佛山支行违约断贷导致案涉贷款无法偿还的抗辩意见,法院亦不予采纳。由此,本案纠纷非因南洋银行佛山支行违约而产生,古田公司应对尚欠贷款本息承担还款责任。关于欠款本息数额。对尚欠本金590万元双方均无异议。至于利息,首先,对于借款利率适用档次,在展期后,贷款利率适用档次已由一年期变更为一至三年期,依合同约定已变更为浮动利率,而双方并未约定调整时间,则法院确认利率的调整日期应随基准利率的调整而随之调整;其次,南洋银行佛山支行提供的计息清单在合同到期后系以原执行利率上浮100%计算罚息利率,与合同约定不符,本、法院不予确认,如前表所示,法院以原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利率;再次,南洋银行佛山支行提供的计息清单系以本金+利息+罚息为基数计算罚息,原合同到期后,已以原执行利率上浮50%的罚息利率计算罚息,该罚息标准已经足以制裁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若再计收利息的复利以及罚息的复利,与约定不符,亦不符合公平的原则,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以古田公司尚欠本金为基数计算罚息(见上表)。另,南洋银行佛山支行主张支付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案涉合同中对该部分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已有明确约定,法院对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律师费的主张,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的金额,南洋银行佛山支行提供《民事委托代理协议》证实该部分费用的金额由先期支付的15000元及视结案或收回款项的情形而支付的费用两部分构成,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即因此按15000元加后期最低标准的25000元,合计4万元主张律师费,但无论是否以最低标准计收,至庭审结束为止该部分律师费仍属于尚未发生的费用,金额亦尚未确定,故法院对南洋银行佛山支行主张的25000元律师费不予支持,待条件成就之后,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可另行主张。对于15000元的前期费用,法院予以照准。关于抵押担保,南洋银行佛山支行与刘某1、周某1,平洲富利捷公司,朱振林,王希军,柳正勇签订五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分别以登记于刘某1、周某1,平洲富利捷公司,朱振林,王希军,柳正勇名下的房产,为古田公司的案涉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已办理抵押登记,后又分别出具《承诺函》,表示知悉并同意对南洋银行佛山支行与古田公司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做出增加或修改,并承诺:对增加或修改的《补充协议》(编号:043********017C001、043********017C002)无异议,同意贷款展期至2018年5月30日,承诺将继续按此前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条款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该《承诺函》系刘某1、周某1,平洲富利捷公司,朱振林,王希军,柳正勇亲笔签名/章、捺印出具,意思表示真实、清晰,故对当事人关于各抵押担保人对《补充协议》不知情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现古田公司未履行到期债务,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对相关抵押物,分别在最高债权额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另,其中刘某1、周某1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侧怡翠花园百合苑9座902房(权属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4513055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1001862号)的不动产因已于庭前变卖处理并归还欠款260万元,故该抵押物上的抵押权已消灭,故对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就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保证担保。南洋银行佛山支行与刘某1、周某1(配偶亦作为保证人共同签订),周敏、马伟平(配偶亦作为保证人共同签订),刘勇,仁化富利捷公司,癸酉公司,科域公司分别签订六份《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刘某1与周某1,周敏与马伟平,刘勇,仁化富利捷公司,癸酉公司,科域公司对古田公司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贷款本金余额均为2200万元,后又分别出具《承诺函》,表示知悉并同意对南洋银行佛山支行与古田公司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做出增加或修改,并承诺:对增加或修改的《补充协议》(编号:043********017C001、043********017C002)无异议,同意贷款展期至2018年5月30日,承诺将继续按此前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条款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该《承诺函》系各被告亲笔签名/章、捺印出具,意思表示真实、清晰,故对当事人关于各保证人对《补充协议》不知情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现借款人古田公司未履行到期债务,保证责任尚在保证期间内,则刘某1和周某1,周敏和马伟平,刘勇,仁化富利捷公司,癸酉公司,科域公司应依约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债务人追偿。关于保证金,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在诉请中并未对保证金提出相关主张,故法院对该保证金,不予处理。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古田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90万元及利息(至2018年9月10日的利息为31517.01元,罚息206528.01元,此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罚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于上述调整日随之调整);

二、古田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洋银行佛山支行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三、刘某1、周某1对判决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古田公司追偿;

四、周敏、马伟平对判决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刘勇对判决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古田公司追偿;

六、仁化富利捷公司对判决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古田公司追偿;

七、癸酉公司对判决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古田公司追偿;

八、科域公司对判决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古田公司追偿;

九、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就判决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权对平洲富利捷公司名下位于南海区松岗香江花园二座二层(权属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830180号)的不动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53566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就判决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权对朱振林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委会碧桂花城翠湖畔一区二街1幢T02(权属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575705号)的不动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8478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一、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就判决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权对王希军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及402单车房(权属证号:粤房字第0298819号、粤房字第1003522号)的不动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5137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二、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就判决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权对柳正勇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金宁社区*******************[权属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307076号A、佛国土资南国用(2012)第0500297号]的不动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22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三、驳回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61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152元,由古田公司、刘某1、周某1、周敏、马伟平、刘勇、仁化富利捷公司、癸酉公司、科域公司、平洲富利捷公司、朱振林、王希军、柳正勇负担40897元,南洋银行佛山支行负担255元。古田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电子汇款凭证1份,拟证明其于2018年10月30日向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归还70万元借款本金,该笔还款应在本案中予以抵扣。经审核,古田公司提交的电子汇款凭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古田公司在二审法庭调查期间述称,在没有抵扣70万元还款和保证金之前,古田公司尚欠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借款本金590万元。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在二审期间确认,其已于2018年12月7日将古田公司偿还的70万元用于抵扣借款本金,同时,南洋银行佛山支行于2019年4月10日将302305.73元保证金用于抵扣涉案借款的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古田公司与南洋银行佛山支行之间成立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本案中,古田公司逾期还款的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古田公司上诉主张南洋银行佛山支行不同意给古田公司续贷的行为构成违约,没有理据,本院不予采纳。综合古田公司与南洋银行佛山支行的其他诉辩理由,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1.古田公司尚欠南洋银行佛山支行的借款本金是多少;2.涉案借款的利息应如何计算;3.古田公司应否承担涉案律师费。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古田公司在二审期间确认,在未抵扣其主张的70万元还款及302305.73元保证金之前,其尚欠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借款本金590万元。古田公司在二审期间已举证证明其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已向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偿还70万元,南洋银行佛山支行亦确认已收到上述还款并表示其于2018年12月7日已将该70万元用于抵扣涉案借款本金。南洋银行佛山支行上述扣抵本金的行为属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关于古田公司提出的将302305.73元保证金抵扣涉案借款本金的主张,根据涉案《授信额度协议》第七条第五款的约定,涉案保证金系用于偿还涉案借款的逾期本息,在古田公司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相应利息的情况下,古田公司主张直接将剩余的302305.73元保证金直接用于抵扣涉案借款本金,缺乏合同依据。南洋银行佛山支行主张应先将上述302305.73元保证金抵扣涉案借款的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因古田公司、南洋银行佛山支行未对上述保证金的抵扣期限作出明确约定,且本案也无有效证据显示古田公司在本案诉讼之前已向南洋银行佛山支行正式提出抵扣涉案保证金的申请,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在2019年4月10日才将上述302305.73元保证金用于抵扣涉案借款的逾期利息并无不妥,而且,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同意将古田公司的70万元还款用于抵扣借款本金民已适当减轻了古田公司的违约责任,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在2019年4月10日抵扣涉案保证金的行为并未加重古田公司的负担,因此,本院对南洋银行佛山支行的该抵扣行为予以认可。综上两点,截止至2018年12月7日,古田公司尚欠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借款本金为520万元(590万元-70万元)。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古田公司、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率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关约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所认定的借款利率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因古田公司在2018年12月7日已向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故2018年12月7日之后的计息本金应作出相应的调整。同时,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在二审期间自认在2019年4月10日将302305.73元保证金用于抵扣逾期利息,故应在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利息中扣减上述302305.73元保证金。根据一审判决认定利息计算标准及上述本金变动情况,经本院核算,截止至2019年4月10日古田公司应付南洋银行佛山支行的利息和罚息合计为537532.32元,扣减302305.73元保证金后,古田公司在2019年4月10日尚欠南洋银行佛山支行的利息和罚息合计为235226.59元(537532.32元-302305.73元),2019年4月10日之后的利息应以520万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涉案《授信额度协议》明确约定,南洋银行佛山支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由古田公司承担。本案中,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在本案一、二审期间的确委托了律师代理其涉案诉讼事务,可以律师费属于南洋银行佛山支行为追收案涉债权而必然支出的费用,且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在本案中主张的前期律师费15000元有代理合同予以佐证,该律师费金额亦未超出合理范畴。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有效证据,支持南洋银行佛山支行在本案中主张的前期律师费15000元,该处理结果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古田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有理,对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无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本案因新证据而改判,一审判决不属于错误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1696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2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19年4月10日的利息和罚息合计为235226.59元,此后利息以尚欠本金520万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罚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于上述调整日随之调整);

三、上诉人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支付律师费15000元;

四、原审被告刘某1、周某1对本判决第二、三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审被告周敏、马伟平对本判决第二、三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六、原审被告刘勇对本判决第二、三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七、原审被告仁化县富利捷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八、原审被告佛山市癸酉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九、原审被告广东科域资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十、被上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二、三项判项确定的债权对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富利捷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海区松岗香江花园二座二层(权属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830180号)的不动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53566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一、被上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就本判决第二、三项判项确定的债权对原审被告朱振林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委会碧桂花城翠湖畔一区二街1幢T02(权属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575705号)的不动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8478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二、被上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就本判决第二、三项判项确定的债权对原审被告王希军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及402单车房(权属证号:粤房字第0298819号、粤房字第1003522号)的不动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5137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三、被上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就本判决第二、三项判项确定的债权对原审被告柳正勇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金宁社区*******************[权属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307076号A、佛国土资南国用(2012)第0500297号]的不动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22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四、驳回被上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61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152元,由上诉人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刘某1、周某1、周敏、马伟平、刘勇、仁化县富利捷运输有限公司、佛山市癸酉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科域资讯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富利捷运输有限公司、朱振林、王希军、柳正勇负担40897元,被上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负担2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871元,由上诉人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871元,被上诉人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0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卢 海

审 判 员  霍 娟

审 判 员  刘全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区翠莹

书 记 员  曹新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