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03民初3148号
原告: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轩辕东路**。
法定代表人:解亚萍,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冬雪,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冬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关海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祥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