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财保144号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石家庄市桥**裕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4179950。
法定代表人:蔡雪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玲、宁玉,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雄,男,汉族,1992年10月10日出生,,住石家庄市灵寿县
被
申请人:王倩,女,汉族,1989年9月26日出生,,住石家庄市灵寿县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雄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新苑小区39-3-503房产(石房权证新字第**),保全金额334718.12元。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出具担保函为此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因被申请人王雄、王倩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雄抵押房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雄名下位于新华区新苑小区39-3-503房产(石房房权证新字第**)保全金额334718.12元。案件申请费2194元,由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宫丽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涂凤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