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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1836号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与谢进章、蔡慧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21-04-08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谢进章;蔡慧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1民初1836号

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住所地石狮市八七路与兴业街交汇处洋下服装面料综合市场二期29号楼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098275642G。

负责人:吴振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纯,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系该行员工。

被告:谢进章,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被告:蔡慧玲,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腾,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与被告谢进章、蔡慧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纯及被告蔡慧玲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进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谢进章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52167.03元及截至2019年1月20日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44794.82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2、被告蔡慧玲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7日,被告谢进章向原告申请办理泉州农商银行刺桐红普惠卡,原告经审核后,发放给被告谢进章信用卡1张,信用额度为20万元。2016年5月17日,被告蔡慧玲作为保证人在刺桐红普惠卡担保函上签字,确认为被告谢进章的信用卡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10月21日起,被告谢进章未能按约偿还利息,现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152167.03元。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谢进章自2017年10月21日起拖欠利息、手续费、违约金。 被告谢进章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抗辩的权利。 被告蔡慧玲辩称,希望银行提供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对欠款没有异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谢进章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反驳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被告蔡慧玲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谢进章向原告办理信用卡,这系原、被告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谢进章在进行信用卡消费(提现)后,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提出被告谢进章应偿还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手续费、违约金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被告蔡慧玲为被告谢进章信用卡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提出被告蔡慧玲应对被告谢进章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进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进章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152167.03元及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利息、手续费及违约金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并应扣除被告谢进章自2017年10月21日起已支付的利息、手续费及违约金)。 二、被告蔡慧玲应对被告谢进章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谢进章、蔡慧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39元减半收取2118.5元,由被告谢进章、蔡慧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柳东晓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冰瑜 速录员  王鑫鑫 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4- -6-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