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刑终501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某,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适用速裁程序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9)鄂0102刑初2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沈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某某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刑初2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艳
审判员 刘俊波
审判员 曾 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言
书记员万雅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