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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6执1438号

李建江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李建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1438号

申请执行人:李建江,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刘嘉羽,女,1976年8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姜山,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姜某(刘嘉羽之女),女,2010年5月16日出生。李建江与被执行人刘嘉羽、姜山、姜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京0106民初255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建江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建江与被执行人刘嘉羽、姜山、姜某当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9)京0106执143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婷

审判员 罗力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