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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06民初1994号之一

吴建辉与张歌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建辉;张歌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06民初1994号之一

原告:吴建辉,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斌,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路丹,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歌煊,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辉诉被告张歌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辉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建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吴建辉负担。

审判员  陈维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星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