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06民初1994号之一
原告:吴建辉,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斌,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路丹,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歌煊,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辉诉被告张歌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辉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建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吴建辉负担。
审判员 陈维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星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