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7执他25号申请执行人鄂州市瑞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经济开发区旭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鄂州市碧石宇安模具材料厂,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李边村。
法定代表人:卫书乐,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卫书乐,男,汉族,1988年4月4日出生,鄂州市人,住湖北省大冶市,申请执行人鄂州市瑞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州市碧石宇安模具材料厂、卫书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因执行法院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执结,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请求将该案指定到其他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120号民事判决一案由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执行。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翠霞
审判员 徐武港
审判员 黄剑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