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云032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陆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国红,男,汉族,1977年2月28日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陆良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刑诉〔2019〕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国红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雪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国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吴国红在陆良县冠超市水果摊上盗窃了高某的一部玫瑰金VIVOX7手机。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50元。案发后,手机已追退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国红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本人的供述、失高某蓉、证何某艳吴某雄的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国红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国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国红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润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牛赵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