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0624刑初68号公诉机关怀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国,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于怀仁市,汉族,小学文化,机动车驾驶员,住怀仁市。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怀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8日被本院依法重新取保候审。怀仁市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刑诉[201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世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20日20时33分许,被告人刘国醉酒后驾驶号牌为×××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怀仁市怀善街教委十字路口附近时,被怀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怀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国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5.63mg/lOOml。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刘国的驾驶证及其所驾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拍照,山西省怀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怀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而酒驾,且经检测属醉驾,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但鉴于被告人刘国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且醉酒程度不严重,亦未造成严重后果,可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秀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兰 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