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督8号
申请人: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港澳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61398252B。
法定代表人:何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阳旭,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田英,女,汉族,1962年10月11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申请人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田英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申请人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支付令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支付令申请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20.00元,由申请人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韩光凤
书记员李寻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