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330民初43号
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德格信用社,住所地:德格县更庆镇香巴拉步行街**楼。
法定代表人:王顺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扎西旦朱,男,系该信用社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蔡强,男,系该信用社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男,1978年5月4日出生,藏族,住址四川省德格县。 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德格信用社与被告杨某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德格信用社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德格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德格信用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2元,经双方商定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刘玉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