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22民初3274号
原告:张侠,女,196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融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
法定代表人:金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侠诉被告太和县融和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张侠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侠撤回对被告太和县融和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侠负担。
审判员 栾夫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沛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