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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2民初3274号

张侠与太和县融和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侠;太和县融和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22民初3274号

原告:张侠,女,196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融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

法定代表人:金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侠诉被告太和县融和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张侠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侠撤回对被告太和县融和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侠负担。

审判员  栾夫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沛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