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116民初568号之三

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美盈森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美盈森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张进;王志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民初568号之三 解除保全

申请人: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林,四川亮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宜宾美盈森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工业集中区蓝天纸业海关检验检疫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聿,董事长。

被

申请人:张进,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

申请人:王志聿,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申请人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宾美盈森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张进、王志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川0116民初56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宜宾美盈森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张进、王志聿共计473,847.8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进、王志聿共计473,847.88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撤回对张进、王志聿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申请人现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进、王志聿共计473,847.88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建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