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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民初3250号

河南拓远农业有限公司与张宝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河南拓远农业有限公司;张宝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初3250号

原告:河南拓远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小湖村**。

法定代表人:孙书景,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鹏辉,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飞飞,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宝平,男,汉族,1968年11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印,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君,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拓远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宝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南拓远农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01元,减半收取计2301元,由原告河南拓远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利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楚小双

书记员张泽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