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初3250号
原告:河南拓远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小湖村**。
法定代表人:孙书景,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鹏辉,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飞飞,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宝平,男,汉族,1968年11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印,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君,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拓远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宝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南拓远农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01元,减半收取计2301元,由原告河南拓远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利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楚小双
书记员张泽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