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521执18号

王振朝、魏朝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振朝;魏朝春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1执18号

申请执行人:王振朝,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魏朝春,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申请执行人王振朝与被执行人魏朝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1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确定:被告魏朝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振朝支付欠款26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2018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26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魏朝春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1月2日,申请执行人王振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了对被执行人的拘留决定书、限制高消费和失信决定书。2019年1月2日、2019年2月13日、2019年3月25日、2019年4月18日本院分四次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人行及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2019年2月27日在阳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抵账。2019年2月28日在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1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26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玉胜

审判员  鹿 伟

审判员  孙培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冀新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