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2135号
被执行人:蔡加男,汉族,1994年3月10日出生。关于被执行人蔡加男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85000元。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9年3月2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3.2019年3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4.2019年4月16日经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财产。综上,因该案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亚磊
审判员 李昌松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陶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