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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8民初1383号

张遂啟与张海波、张顺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遂啟;张海波;张顺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8民初1383号

原告:张遂啟,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张海波,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渔沃办事处大渔沃村.

被告:张顺达,男,汉族,山东省东明县。 张遂啟与张海波、张顺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张遂啟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张遂啟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张遂啟负担。

审判员  郭增相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