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8民初1383号
原告:张遂啟,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张海波,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渔沃办事处大渔沃村.
被告:张顺达,男,汉族,山东省东明县。 张遂啟与张海波、张顺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张遂啟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张遂啟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张遂啟负担。
审判员 郭增相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