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辽0211执3806号

王莹与车尚美美商务服务(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人事争议
当事人
王莹;车尚美美商务服务(大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211执3806号申请执行人王莹。被执行人车尚美美商务服务(大连)有限公司。王莹与车尚美美商务服务(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劳动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车尚美美商务服务(大连)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车尚美美商务服务(大连)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莹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车尚美美商务服务(大连)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莹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子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秀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