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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6执460号

韩新军与乔德军买卖合同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21-04-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新军;乔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726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韩新军,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被执行人乔德军,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726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乔德军与申请人韩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乔德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乔德军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文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宗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