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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192号

庄锡名、泉州台商投资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21-04-09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庄锡名;泉州台商投资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庄锡名,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斯雅,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池,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万安村万安路787号。

法定代表人:叶明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国桃,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遵耀,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庄锡名因与上诉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新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1民初4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庄锡名与泉州台商投资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庄锡名与泉州台商投资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设在本院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以此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庄锡名、泉州台商投资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金琪

审判员  黄小丹

审判员  陈亚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其国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1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