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9117号之一
原告:单芳娟,女,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原告:王泽文,男,199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原告:王某,男,201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法定代理人:单芳娟,女,汉族,1975年8月7日出生,系王泽文、王某之母。
原告:王志良,男,194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原告:陈菊花,女,194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共同
委托代理人:孙表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
委托代理人:丁琴,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凯宾商业广场南塔第**。
负责人:杨卫。
委托代理人:戴龙剑,北京市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怀希,北京市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单芳娟、王泽文、王某、王志良、陈菊花(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芳娟、王泽文、王某、王志良、陈菊花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单芳娟、王泽文、王某、王志良、陈菊花负担。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