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502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广场支行。
被执行人:尹馨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尹馨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尹馨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吉0502执3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海军
审判员 张金玲
审判员 左 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虹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