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琼9022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屯昌县屯城镇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梁定雄,局长。
委托代理人:谭昭武,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覃弘彬,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陈贤升,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屯昌县。申请执行人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屯昌执法局)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屯综执法罚字[2018]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陈贤升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便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屯昌县屯城镇龙水村委会和海军村委会交叉口北侧处建设房屋的行为,属非法占地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和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海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载量标准》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陈贤升作出屯综执法罚字[2018]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责令退还在屯昌县屯城镇龙水村委会和海军村委会交叉口北侧处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10平方米的其他园地;2.在屯昌县屯城镇龙水村委会和海军村委会交叉口北侧处非法占用公路用地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为110平方米,处予每平方米8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8800元。被执行人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提出答辩意见,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查明,屯昌执法局调查核实,被执行人陈贤升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便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屯昌县屯城镇龙水村委会和海军村委会交叉口北侧处建设房屋的行为,占用土地面积110平方米。该地块总体规划为公路用地(110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为其他园地(110平方米)。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屯昌执法局已于2018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屯综执法告字[2018]63号),被执行人在2018年8月27日向屯昌执法局提出《申诉书》,屯昌执法局在2018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答复并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海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载量标准》之规定,屯昌执法局于2018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在屯昌县屯城镇龙水村委会和海军村委会交叉口北侧处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10平方米的其他园地;2.没收在屯昌县屯城镇龙水村委会和海军村委会交叉口北侧处非法占用公路用地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为110平方米;3.在屯昌县屯城镇龙水村委会和海军村委会交叉口北侧处非法占用公路用地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为110平方米,处予每平方米8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8800元。屯昌执法局于2018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屯昌执法局于2018年9月29日和2019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屯昌执法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责令退还在屯昌县屯城镇龙水村委会和海军村委会交叉口北侧处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10平方米的其他园地;2.在屯昌县屯城镇龙水村委会和海军村委会交叉口北侧处非法占用公路用地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为110平方米,处予每平方米8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8800元。
本院认为,屯昌执法局作出的屯综执法罚字[2018]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陈贤升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便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屯昌县屯城镇龙水村委会和海军村委会交叉口北侧处建设房屋占用土地面积110平方米的违法事实,有被执行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佐证,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8年9月29日和2019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屯综执法罚字[2018]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屯综执法罚字[2018]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责令退还在屯昌县屯城镇龙水村委会和海军村委会交叉口北侧处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10平方米的其他园地”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由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屯昌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对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屯综执法罚字[2018]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罚款8800元”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由屯昌县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陈贤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学富
审 判 员 邓贤毅
人民陪审员 冯桂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林明霄
书 记 员 钟庆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