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负责人罗柏林,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贵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02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贵权银行存款或收入57554.3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颜斌
审判员 戴波
审判员 李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