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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13刑初91号

李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当事人
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13刑初91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1年5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汉族,大专文化,职员,住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亮,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公刑诉(201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英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威海市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分校南门,通过街边小广告联系,花费500元让他人伪造了山东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清区)公章1枚,加盖在威海某集团有限公司龙山湖南区、北区换热站房工程热网整体换热机组的投标文件上,用于项目的招投标。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孟某、于某等人的证言,营业执照,投标书,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梦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