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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执4551号

分众传媒有限公司与厦门优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厦门优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4551号

申请执行人:分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郭慧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厦门优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晓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分众传媒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厦门优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依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05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钱款72,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2018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厦门优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8年11月3日对被执行人厦门优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1月9日将被执行人厦门优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19年3月4日委托被执行人注册经营地法院调查其下落及财产线索2019年3月4日委托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晓峰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其下落及财产线索2019年3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和财产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未实际到位,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青

审判员 顾首明

审判员 朱佳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邱 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